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措施,是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哪些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我们梳理了一下,大致有以下11类。
第一类:未批先建,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这一条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即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评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包括再次检查仍然建设的、虽然当时停止建设,但有证据证明还有停止建设期间有建设行为的,都可以适用。
第二类:无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这一类主要针对运行过程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需要注意通过暗管、渗井、深坑等排放是一种行为违法,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不是渗坑排污行为的界定依据,即渗坑中的水即使未超标,也构成该违法行为。
第四类: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只要起到干扰监测结果的行为均可能构成此类违法行为,比如稀释排放。
第五类: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这类情形比较多,包括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从旁路排放、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发挥作用等,如处理VOCs的活性炭不及时更换等,均可能构成此类违法行为。
第六类: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第七类: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情节严重的。
注意:有上述行为不一定适用行政拘留,只有结果加重的情形才适用行政拘留。
第八类: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修复,情节严重的。
同上一条。
第九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类: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第十一类:危险废物类。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生态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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