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该条例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修改,会有哪些亮点和变化呢?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条例》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新增部分处罚条款,修订后的条款数由原来的五十四条增至七十五条。同时,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其中,中高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制噪将最高罚5万元。
根据《条例》,我省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职责等情况进行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同时,我省还将建立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向市(州)或者片区派驻环境监察专员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
建环境保护举报制度
举报人还有望获奖励
今后,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省、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重点排污单位也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均要依法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面临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处罚。此举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助于督促各方面解决环境突出问题。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将建立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环境保护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条例》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予以支持。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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