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环保局公布了《佛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佛山对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流程进一步简化,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举报价值等级,对举报人最高奖励20万元。
根据意见稿,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一)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三)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六)环保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七)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八)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
据介绍,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重大价值、较大价值、一般价值三个举报奖励等级。其中,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日计罚的,参照第一次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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