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环保验收条件是: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东莞环保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东莞环保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东莞环保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东莞环保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东莞环保验收登记卡。
东莞环保验收范围包括: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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