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粤府〔2014〕6号),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大力推动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下称“VOCs”)综合整治,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支持引导,推动企业实施原料替代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节能减排,促进行业绿色转型升级,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行业全面替代
(一)替代范围。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包括涉金属表面涂装行业、印刷行业(平印工艺、凸印工艺)、建筑行业(内外墙涂装、钢结构户外户内涂装等)和汽修行业(喷漆)在内的除喷涂共性工厂外的各企事业单位(所涉行业代码详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相关行业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面实施“油改水”,即淘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和高VOCs含量的油漆、油墨等,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20%的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可选涂料类型详见附件2)等作为替代。
(三)实施时间。
相关行业企业全面实施“油改水”的时间见下表。
表1 全面替代行业企业的实施时间
全面替代的行业类别 |
实施时间 |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 |
2018年10月1日前 |
印刷行业(平印工艺、凸印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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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 (内外墙涂装、钢结构户外户内涂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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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行业(喷漆) |
(四)替代要求
1、金属表面涂装行业
金属表面涂装行业,包括家电制造、灯饰制造、金属家具制造、游艺器材制造等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稀释剂、油性固化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环氧树脂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天那水。须替代为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不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的密闭涂装设备,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严格执行行业VOCs治理自律公约,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2、印刷行业(平印工艺、凸印工艺)
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油墨、矿物油基胶印油墨、溶剂型胶粘剂、含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的清洗剂。须替代为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如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植物基油墨(如大豆油墨)、无酒精清洗剂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
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复合、包装过程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采用印刷水箱循环过滤处理器配合低(无)酒精润版液,大幅度降低酒精添加量;改变传统印刷机清洗方式,引进用经清洗剂预浸的优质衬布自动滚转清洗设备等低(无)VOCs生产工艺、设备。
3、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包括内外墙涂装、钢结构户外户内涂装等行业,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有机稀释剂等原辅材料,须替代为符合《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8-200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8)、《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14)规定的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高固体份涂料、水性涂料、粉末涂料。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压缩空气喷涂的使用。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建设废气收集装置与末端治理装置。
4、汽修行业(喷漆工艺)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在汽车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中,除面漆(喷涂光油)外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有机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如油性漆、天那水。须替代为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规定的VOCs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高固体份涂料。同时,喷涂和补漆工序须在密闭喷漆车间内进行,并做好废气收集处理工作,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推广采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和先进智能化涂装设备。
二、设立替代试点
(一)试点范围。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年产值2000万以上的印刷行业(凹印工艺)、塑料制品行业(喷涂工艺)、家具制造业(实木家具制造、板式家具制造)在内的各企事业单位。
(二)试点目标。试点单位必须选择一条完整的产品生产线进行试点,其余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以自愿形式参与,且试点单位须在2019年1月1日前,淘汰试点生产线的全部溶剂型原辅材料,替代为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先进工艺技术,优化过程管理,生产低毒、低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待试点单位“油改水”技术成熟后,将在下一阶段全面实施相关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
(三)试点要求
1、印刷行业(凹印工艺)
试点单位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油墨、矿物油基胶印油墨、溶剂型胶粘剂、含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四氯化碳的清洗剂。须替代为符合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如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植物基油墨(如大豆油墨)、无酒精清洗剂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
推广UV-LED固化技术,禁止使用传统UV汞灯固化技术,避免产生红外线和臭氧。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复合、包装过程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采用印刷水箱循环过滤处理器配合低(无)酒精润版液,大幅度降低酒精添加量;改变传统印刷机清洗方式,引进用经清洗剂预浸的优质衬布自动滚转清洗设备等低(无)VOCs生产工艺、设备。
2、塑料制品行业(涂装工艺)
试点单位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有机稀释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醇酸树脂、天那水。须替代为VOCs 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喷漆与烘干等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根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3、家具制造业(实木家具制造、板式家具制造)
试点单位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有机稀释剂、油性固化剂、溶剂型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如溶剂型木器涂料、溶剂型醇酸树脂、天那水。须替代为VOCs 含量低的原辅材料,如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无溶剂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UV涂料)、水性胶粘剂。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高压无气喷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喷漆与烘干等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根据产生的有机废气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末端治理措施,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引领市场导向
以技术进步为主线,涂料行业重点推广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体份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绿色产品。油墨行业重点研发低(无)VOCs的水性油墨、单一溶剂型凹印油墨、辐射固化油墨。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积极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二)加大资金投入
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按要求完成“油改水”替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根据VOCs减排量,“按绩效,分梯度”进行资金奖励。在2018年10月1日前,提前完成“油改水”替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将增加额外资金奖励。同时,建立“油改水”试点奖励资金库,实行“先到先得”、“竞争性分配”等原则,以推动相关行业的“油改水”积极性。
(三)强化执法监管
增加对涉VOCs排放源的日常巡查频次,强化监测、监察与监管工作,确保“油改水”整治成效。提高执法人员装备,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联合质检、安监、消防等部门,以“双随机”方式开展重点企业现场监察。
(四)建立档案化管理
落实“一企一档”档案化管理,建立各企业原辅料年度报送制度,金属表面涂装、家具、汽修、印刷行业内涉VOCs企业每年年初报送上年度涉VOCs原料使用情况。
(五)完善绿色产品体系建设
引导重点行业提高生产技术和污染控制水平,组织相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及企业,研究制定VOCs相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标准,开展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工作,发布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名录,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加强标准宣贯,树立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引领企业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技术水平。
(六)加强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宣传先进典型事例,引导和鼓励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其它说明
(一)相关术语的定义
1、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2、“油改水”,即淘汰原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和高VOCs含量的油漆、油墨等,并改进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涂料等的生产工艺升级改造。
3、低(无)VOCs原辅材料是指VOCs含量小于20%的原辅材料,如水性的、粉末的、热溶类的,都属于低VOCs原辅材料(详见附件2)。
4、共性工厂是指面向某个产业领域提供代生产加工或设计服务的独立法人实体工厂。共性工厂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的加工或设计等某一特定环节聚集于该工厂,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或集中处理。同时,共性工厂内运用智能化、柔性化的制造技术,实现对产业的技术改造,形成高效、集约的新型生产运营模式。共性工厂须达到规模以上,即营业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
(二)本方案与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要求适时修订。
附件:
1.中山市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重点行业;
2.相关行业“油改水”前后原辅材料对比。
来源:中山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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