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仁环保小编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于 2018 年 2 月 16 日起开始正式施行。《通告》明确,市政府决定划定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 " 禁燃区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此外,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企业,应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7〕1205 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划定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为何列入高污染燃料?据介绍,生物质成型燃料相比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更为环保,若不禁止直接燃烧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很可能重新直接改烧木材等生物质,不利于深圳大气环境治理和质量改善。
《通告》明确,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将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用于上网发电的除外)依法拆除,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其中,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企业使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应于 2018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前,并不意味着可以超标排放,同样应使用合格的符合相关特区技术规范的燃料。锅炉须安装高效除尘和在线监测,并建立好环保台账等,确保达标排放。
此外,《通告》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有关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整改的,由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处罚。
来源: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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